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若干监管政策规制问题的探讨(11)
01饮片生产
饮片生产企业应当从合格市场主体购进中药材,不得购进未使用中药材专用包装的原药材及质量不符合法定标准的中药材(包括过度加工的中药材)作为饮片生产的原材料;企业应当按照GMP的要求组织生产,选用与药品性质相适应的包装材料和容器。饮片包装(容器)须印有“饮片”字样的专有标识,包装(标签)还需注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适应症或主治功效、执行标准等,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饮片还须注明批准文号。
02饮片流通
饮片生产企业不得将中药饮片销售给无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资格、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但依照《中医药法》经依法备案的中医诊所视同持证医疗机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只能从持有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中药饮片,不得从非法渠道购进或者从持证企业购进非GMP标准生产的中药饮片。
03、制剂生产
制剂生产企业(含医疗机构制剂室)除了购进具备GMP属性的中药饮片外,可以向其他合格市场主体购进中药材作为制剂原料。对于只需拣选、整理、剪切、洗涤、浸润等简单工艺的中药材,企业应当设置独立的前处理车间;对于需要炒、炙、煅、蒸、煨等及加辅料炮炙的中药材,不得直接用“生品”替代炮炙品投料。企业自行炮炙的应当具备相应生产范围的炮制条件,建立完善的饮片炮制质量体系。炮炙品应有必要的质量控制项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作为饮片投料。
04调配使用
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药房)不得将不具备GMP属性的中药饮片(中药材)直接用于处方调配;对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医疗机构依照《中医药法》经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后,可以根据本医疗机构医师处方的需要,在本医疗机构内(批量)炮制、使用。医疗机构应当遵守饮片炮制有关规定,对其炮制的中药饮片质量负责;根据临床用药的需要,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可以凭具体处方进行临方炮制(或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并对临方炮制的中药饮片质量负责;药品零售企业不得未凭医师处方销售中药饮片,但药食同源品种和国家规定的传统滋补保健类品种除外(鉴于两类品种安全风险小,为满足消费需求建议放宽管理)。
05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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