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若干监管政策规制问题的探讨(5)
1.2城乡集贸市场可以出售哪些品种
根据国家规定,罂粟壳、麻黄草、28种毒性药材和42种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禁止在集贸市场交易,罂粟壳、麻黄草、毒性药材的收购与经营有特殊的许可规定。除此之外的其他品种可以销售,但根据《国家局关于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经营中药材有关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市〔2006〕63号):“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销售中药材,一般是指当地农民(或者药农)自产(或自采、自养)、自销的地产中药材。”可见不支持在集贸市场转售中药材的行为。
1.3城乡集贸市场之外能否销售
2017年国务院发布决定废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城乡集贸市场的边界已淡化。个人认为,只要是自产自销的药材,没有理由禁止农业生产者在集贸市场之外的其他市场出售。近些年,全国各地地产药材交易中心(集散中心)蓬勃兴起,农业生产者理应可以在这些集散中心出售药材。除此之外,1997年国务院通过清理整顿保留了17个中药材专业市场,作为全国中药材交易重要的集散中心,市场主体可以在专业市场出售各地采购的中药材。
02、健全中药材生产流通规则
除了以上有限的条文规定,目前法规政策总体上对中药材市场秩序缺少有效规制,生产、流通行为极为混乱。作为中药源头的中药材质量失控,已严重制约中医药产业的健康发展。结合上文的论述,笔者认为有必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对中药材行为作出明确:
2.1限定中药材生产销售主体资质
中药材生产主体应当是实施中药材产地初加工的企业和组织,可以是中药材种植企业、中药材收购站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对药材进行特定包装以中药材的名义销售。
农业生产者个人可以种植、采集、销售药材,但不得销售中药材。
中药材种植企业可以销售药材,也可以销售经产地初加工的自产中药材。若以中药材名义销售的,必须使用“中药材”专有标识的包装。中药材种植企业不得将外购的原药材以中药材的名义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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