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若干监管政策规制问题的探讨(13)
可以预见,按照本文的制度设计,一些中药材合格供应商如农民专业合作社、中药材收购站很有可能摇身转变为“地下加工厂”,向中药饮片厂输出过度加工的中药材,登场扮演“前处理车间”的角色。因此,必须严格饮片生产企业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原料进货查验检验制度,对于购进的中药材即使显微、理化、含量测定和其他检查项目均符合规定,只要是性状项与中药材标准不符的,也不得视为合格原料用于饮片生产。
5.3制剂生产单位非法购进原料的处置
制剂生产企业(含医疗机构制剂室)应当从合法饮片生产企业或者药品批发企业购进具备GMP属性的中药饮片用于制剂投料,从其他渠道购进中药饮片依照新《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处置;直接以原药材、以未按规定前处理或者应当炮炙而未炮炙的中药材,以及以不符合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投料生产的依照特别规定第四条或新药品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处置。当前,“一等饮片出口、二等饮片入格斗、三等饮片投料”的局面仍未明显改观,制剂生产企业普遍存在以中药材(或原药材)直接投料生产的行为,以不合格的饮片甚至以中药材“下脚料”生产出检验合格的中成药不在个案,大力加强饮片的GMP属性管理已迫在眉睫。
归纳以上论述的核心思想,就是强化了饮片生产企业在产业链中的“枢纽”地位,促使所有临床配方和制剂生产的中药饮片(经前处理用于制剂投料的中药材除外)均源于GMP车间,同时给予饮片生产行为更多的约束和规范,有效凸显GMP在保障饮片质量安全上的地位和声誉。
四、中药标准的适用
新《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第四十四条规定:“中药饮片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可见《中国药典》等国家标准和地方炮制规范作为中药饮片的法定标准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那么中药材的法定标准有哪些?新旧药品法及旧法实施条例均未明确规定。
2015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地方药材标准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管〔2015〕9号)指出:中药材标准包括《中国药典》、部颁或局颁标准、进口药材标准和地方药材标准。前三者属于国家药品标准无疑具有法定效力,后者作为法定标准是否也有上位法的依据?新旧药品法均规定:“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应当这样理解,相关管理办法由法律授权制定,间接赋予了地方药材标准的法律地位,或者说各省制订地方药材标准法律效力的“渊源”来自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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