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若干监管政策规制问题的探讨(2)

时间:2019-12-02 11:36    来源:未知    点击:

  衍生的问题有二:一是部分中药材与原药材在性状和质量方面并无差异,仅从产品性状和质量难以定性是否属于药品;二是原药材即便按照药品标准经产地初加工后,是否必然地赋以“中药材”的身份?这均需结合产品的用途(或预期用途)判定。因为原药材除药用价值外,也可能作为食用、兽用等,还可以是染料、香料或者其他化工用品的原料。这类产品大多也采用与药品标准规定相同的产地加工方法,如清洗除杂、刮皮抽心、趁鲜切制、日晒烘干等,但实际用途可能与药品毫不相干。

  以比较典型的品种为例:如麦芽、生姜人们首先想到的是食品,乳香、没药是古代著名的香料,茜草、姜黄是常见的染料,白扁豆、芡实可以加工成动物饲料,艾叶可作为驱蚊材料,珍珠的重要用途是珠宝首饰,明矾可制备铝盐、油漆、鞣料、澄清剂、媒染剂、防水剂等。同理,其他虽有中药材“禀赋”的品种,药用也未必是唯一用途。但由于大部分药材最广泛的用途为药用,易导致药品监管部门在认识上将有药用价值的药材先入为主地加贴“中药材”的标签,以药品监管制度加以约束。这是犯了形而上学和本位主义的错误。

  从字面上看,药材即“药之材”,它表述的只是中药的来源;而中药材却须有中医药理论的药用基础,纳入药品法律监管的范畴。若仅从集合关系,中药材几乎是药材的一个子集(除个别品种外),其中,药用(或意图药用)是药材获得“中药材”身份的前提条件。认定药用的依据有:①有药用的事实;②声明药用,如包装或标签上标注功能主治等;③进入明确的药用渠道。但需指出的是,并非所有有药用事实或意图药用的药材均可视为中药材,许多民间中草药就不能纳入药品管理。

  因为法律意义上的药品,还需具备的必要条件是有法定的药品标准。新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应当符合经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中药材的法定标准有《中国药典》、部颁(局颁)标准、进口药材标准或者地方药材标准。但是,在我国有记载的12 807种药材资源中[2],《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仅收载2598种。许多未纳入国家和地方标准管理的民间中草药,并不属于法定的“药品”。

  尽管“药材”和“中药材”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但自药品监管制度确立以来,从未清晰地表达两个概念的边界。例如,药事法规(包括新药品法)基本不加区分地以“中药材”表述,《中国药典》却一概以“药材”表述,这一定程度加剧了法律属性的混乱。由此,监管实践中,中药材始终没有从农副产品的角色中彻底剥离,农副产品的“外衣”使药品监管难以着力,药品监管部门除上文所述的犯先入为主和本位主义的错误外,又经常面临着“管不着”“管不了”的尴尬局面。这严重地弱化了监管效能的发挥。

  2017年时,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划定中药材的边界问题上取得很大的进步,该局《关于非药品经营单位销售中药材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稽函〔2017〕47号)指出:“判断中药材是否属于药品管理,关键在于界定其用途。”这个复函虽对药品监管系统本位主义的修正具有很重要的指导意义,但遗憾的是仍没有触及“药材”和“中药材”法律内涵的本质区别。由此,中药材在生成、流通过程中,只要不声明“药用”或者在进入明确的药用渠道前(实践中中药材的包装基本不标注适应症或主治功效等),就没有理由必须以药品监管制度加以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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